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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修改稿的通知
          时间:2017/7/11 点击:6188
    

各位会员:

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大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711日到2017714日。各位会员如有异议或修改意见,可致电0574-87620201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2017711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是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人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宁波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并接受其在党建工作上的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立法、重大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的建议和可行性论证。

(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抵制哄抬物价、低价竞销等不规范活动。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部门、协会与社会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共同性政策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组织人才、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资源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收集分析并交流行业信息,编印出版会刊,发布市场信息。

(六)促进对外开放,开展与同行业的国内外的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保护砂石资源,促进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八)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参与砂石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接起草行业标准、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等管理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砂石产销密切相关的建筑、运输、技术研究、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设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领导层五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通过或罢免会长提名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的事宜。

    (十一)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或推荐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

    (五)组织研究解决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约行规,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外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本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

第二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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