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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宁波舟山海域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10/18 点击:5442
    

关于加强宁波舟山海域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舟山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关于加强浙江省舟山宁波海域海砂开采管理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16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宁波、舟山海域海砂开采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海砂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海砂矿产资源,对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宁波、舟山海域的部分区域存在较严重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海砂资源大量流失,还对海洋生态环境、海上航行、港口安全及渔业资源等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危害。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宁波、舟山海域海砂开采管理,整顿海砂开采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海砂的行为,规范海砂开采活动,建立海砂开采管理的长效机制,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砂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集中开展海砂资源开采秩序的专项整治

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宁波、舟山两市要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底之前,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开展海砂开采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海砂的开采活动。

1、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已有开采海砂的船只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无证和未纳入宁波、舟山市政府计划管理的开采船只,坚决取缔证照不全的开采船只,坚决取缔以疏浚航道、海洋工程建设为名开采海砂的船只。在整顿期间不得新增海砂开采船只。

2、清理超限、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目前持有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全面检查是否存在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范围或开采总量进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3、依法清查逃、漏国家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所有海砂开采企业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费等情况,发现问题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补缴和处罚。

4、全面查处越权审批海砂采矿权的行为。全面检查海砂采矿权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置海砂采矿权等情况,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海砂采矿权行为。同时,要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三、组织开展海砂资源调查评价和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工作

海砂资源调查评价和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是合理开采海砂资源、规范海砂开采活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开展宁波、舟山海域海砂资源的调查评价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论证工作。在查清海砂资源状况和开采海砂对海洋环境影响的基础上,以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为依据,提出采矿权设置方案并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为科学、合理开采海砂资源提供可靠依据。

四、全面实行海砂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

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宁波、舟山海域海砂采矿权分两阶段实行有偿出让。2009810日之前,对宁波、舟山海域,目前以无偿方式直接申请取得的采矿权或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对海砂开采企业的开采总量进行核定并评估,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2009810日后,依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全面实行海砂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五、切实加强对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海砂开采工作的领导。宁波、舟山两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海砂开采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海砂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海砂开采的专项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宁波、舟山两市政府要加强海砂开采有关问题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交流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海砂开采中的有关向题。宁波、舟山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海砂开采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工作。

2、建立海砂开采联合执法机制。鉴于海砂开采监管的特殊环境和条件,要在宁波、舟山两市海砂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建立联合执法的各项制度,形成强有力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海砂开采的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海砂开采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暴力抗法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确保海砂开采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宁波、舟山两市要根据海砂开采专项整治、执法监管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际需要,落实必需的财政专项资金,配置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宁波、舟山两市出让海砂采矿权所得的价款,除按现行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以外,应当首先确保用于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强化依法开采海砂资源的宣传教育。要结合海砂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加强海砂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对海砂开采企业、采砂船主进行一次有关法规政策的集中培训教育。要在一定的范围公告开展海砂开采专项整治的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宣传教育,形成依法开采海砂的良好社会氛围。

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省级各有关部门

 

省发改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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