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甬建发〔2011〕26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慈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加强建筑工程使用砂石材料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淡化海砂质量规范标准,重申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淡化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禁止将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淡化海砂进场质量关 (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公开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淡化海砂进行检验,建立淡化海砂进场验收、检验记录台帐。对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 各施工企业必须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按规范规定的批次对进场的淡化海砂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投入使用。 (二)各建设(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严格落实对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进场见证检测制度并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监理单位必须对大型工程及重要结构部位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淡化海砂进行抽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淡化海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及时制止及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将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记入企业《项目业绩手册》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对送检的淡化海砂进行检测,建立不合格材料记录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材料信息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淡化海砂的质量监管工作。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建筑工程的淡化海砂使用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抽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对在建建筑工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应责令停工(产)整改、清退不达标淡化海砂、对工程进行检测鉴定,同时记入企业《项目业绩手册》并公示,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检查及处理情况每季度报市建委。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开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管理信息系统,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尤其是淡化海砂等主要原材料进场验收、检测及混凝土搅拌、供货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信息纳入政府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信息系统未建立前,应建立健全不合格材料台帐资料制度并归档备查。 (三)近期,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淡化海砂的质量情况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属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同时要求相关行业协会要向所属会员单位发出不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倡议,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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