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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勇副部长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0/9/16 点击:4347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目的就是要深入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领导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最近,新华通讯社专稿反映湖北宜昌江段时常有大型采砂船非法采砂,占据主航道作业,乱采滥挖,破坏长江河势稳定,并对长江中游航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收到国务院领导批示后,我部高度重视,陈雷部长立即指示,派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3月14日至15日,我部会同交通部组织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对长江干流湖北宜昌至荆州江段的非法采砂开展了代号为“猎鹰行动”的专项执法打击行动,现场抓获涉嫌正在作业的13艘非法采(运)砂船只,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砂活动,对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和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刚才,继昌同志通报了“猎鹰行动”的有关情况,长江委和各省代表做了发言,交通部海事局翟久刚副局长谈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做好下一阶段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条例》施行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条例》施行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在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下,通过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贯彻落实《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轨道。根据《条例》,各地在采砂管理的体制建立、责任制落实、规划编制、审批发证、现场监管、打击处罚等方面,努力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二是理顺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通过努力,各地总体上建立了地方行政首长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采砂主管机构或明确了采砂主管部门。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已形成了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上下游、左右岸、各省市、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是加强了统一规划。依据《条例》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沿江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来砂状况、河势情形、水流形态以及航运、渔业、环境等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在征求交通部意见后,我部批准了该规划,明确了禁采期和可采期,对长江河道采砂实施总量控制,为实现长江河道采砂科学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是完善了各项制度,初步建立了“四专”。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条例》实施办法、采砂许可办法、采砂现场监管办法、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为规范采砂管理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按照我部提出的采砂管理要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专项管理经费“四专”的要求,逐步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了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履行采砂执法与监管职责打下了基础。

        五是对非法采砂始终保持了高压严打态势。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先后采取了“玫瑰行动”、“猎鲨行动”、“春雷行动”、“清江行动”、“百船集中封存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特别是去年水利部、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以及今年3月14日水利部会同交通部组织的“猎鹰行动”,都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砂的嚣张气焰。

        总之,通过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

        二、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必须看到,在采砂暴利驱使下,长江中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仍时有发生,局部江段非法采砂有所反弹甚至日趋严重。如我部去年开展的“春雷行动”,抓获了8条非法采(运)砂船,今年“猎鹰行动”又抓获了13条非法采(运)砂船,各地在专项执法打击行动中,也抓获了为数不少的非法采砂船只,这充分说明非法采砂反弹严重,采砂管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非法采砂之所以屡禁不绝,部分江段甚至十分猖獗,成了长期不愈的顽症,除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盗采江砂利润丰厚,导致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以及现行法规对小型采砂船只处罚还有待完善,还没有采砂人员转产安置的相关政策等客观原因外,也有我们工作中主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认为水利部门工作就是抓防汛、抓水资源、抓供水等等,认为采砂管理是额外的负担,这项工作很复杂,风险又很大,不愿主动承担。一些地方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危险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充分,认为目前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已经比以前强很多了,秩序好很多了,在从严管理上,产生了松懈和麻痹思想。一些地方对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认为大的控制住就可以了,小船偷采不会造成大的混乱,但实际上现在长江上偷采的船只中90%是小型采砂船。一些地方对河道非法采砂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不能从全局、大局和长远看问题,过多考虑的是地方经济、企业发展、眼前利益,对违法事件过于迁就。

        二是管理责任不到位。《条例》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几年来,沿江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职责。但是,没有有效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采砂管理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2005年9月,湖北省水利厅和监察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在全江第一个建立了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罚。水利部还专门转发了湖北的文件,在全江予以推广。但是,该项制度尚未落实到位。

        三是“四专”建设不到位。《条例》要求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四专”建设应该由地方政府负责。“四专”不到位,关键还是认识问题。一些地方水利部门没有向政府把采砂管理要害问题讲清楚,没有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四专”建设的支持。目前长江采砂管理能力建设不足,关键就是没有严格按照“四专”要求,建立一支适应采砂管理形势需要的管理执法队伍。

        四是打击不到位。虽然这几年各地一直对非法采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没有抓住关键河段、关键时机对非法采砂进行关键打击,使非法采砂有机可乘、有利可图,导致非法采砂打击效果事倍功半。此外,一些地方处罚不到位也导致执法打击收效甚微。经过几年的建章立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已初步构建了一套监管法规体系,但是,在执法尤其是处罚方面,仍存在处罚态度不坚决,力度不足,震慑力不够,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对当地的违法企业或人员过于心慈手软,过不了人情关,造成河道采砂专项打击“雷声大”,实施处罚“雨点小”的情况,对社会特别是伺机偷采者所产生的震慑力和教育性远远达不到预期效果。

        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有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是主观原因。工作稍有懈怠,采砂管理就会出问题,来之不易的成果就会付诸东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努力,采砂管理工作可以比现在做得更好。目前局部江段非法采砂反弹严重,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没有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持清醒头脑,没有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给予足够重视,没有组织对非法采砂活动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把工作抓好,落实好各项措施,始终保持对长江采砂的可控局面。

        三、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长江采砂管理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在此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监管,才能进行有序开采。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认识。

        砂石虽然是资源,但现在河道采砂管理问题,首要的不是资源管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安全管理的问题,是涉及到河势稳定的问题,涉及到防洪安全的问题,涉及到航道安全的问题。资源管理和安全管理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

        国家投资几千亿资金进行了防洪建设,尤其是长江干堤建设国家投入了400亿元,如果因为大型采砂船滥采乱挖,出现崩堤等现象,如何确保防洪安全和社会安全这个大局!所以,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采砂管理,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护河道的健康,把采砂管理作为我们水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抓好抓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采砂管理工作,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风吹草动,都直接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这次,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在新华社专稿上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说明中央领导对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国务院专门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颁布《条例》,充分显示了河道采砂管理对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显示了政府依法治国,依法管好长江采砂的信心和决心。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也高度关注河道采砂问题。采砂管理不再是单纯的业务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因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成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试金石,能否将其管理好,不仅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能力和水平高低的检验,也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

        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是我们肩负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从维护河流健康、促进河道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把握水沙变化的规律,协调处理好砂石资源适度开采与永续利用的关系,协调处理好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处理好防洪保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协调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长江河道砂石可承采能力范围内,合理开采江砂资源,促进与此相关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朝着有利于维护河道生态文明的方向转变,从而实现我们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更好地推进沿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一条健康长江。

        四、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当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把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建立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这个体系要包括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管负责人、水行政执法负责人四级管理责任体系。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梯级责任体系,真正把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责任制必须要有责任追究制作为保障,没有责任追究的责任制称不上真正的责任制。要逐步建立健全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而导致采砂许可、可采区监管失控,违法采砂问题突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除要对非法采砂船只和采砂人员依法处理外,还要按照责任追究制依法处理现场监管人员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也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行政首长的相应责任。要像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那样,严肃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严重违法采砂行为没查清不放过、相关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二要将今年作为“严打年”,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江砂的稀缺性必将诱发追求高额利润的偷采、滥采、超采等行为,打击违法违规采砂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又是北京奥运年,要把今年作为长江采砂管理 “严打年”,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反弹。部建管司要组织长江委会同各省水利厅研究方案,制定周密的计划,统一行动,施行专项打击,进行专项整治,确保今年长江采砂管理不出问题。严打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重点,对频繁发生偷采现象的江段以及节假日、国家举办重大活动等时间的偷采高峰期,要作为重点进行严打。严打时要形成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打击合力,把非法采砂反弹的势头坚决打下去,确保长江河势稳定、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要把专项打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在组织打击行动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日常的巡查与监管。可采区可采期要实行24小时旁站式现场监管;禁采区要保证禁采现场监管,做到岸上长年有人值守,江中有人不间断巡查。要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掌握所管辖江段采砂的真实情况。要把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整顿沿江砂场,阻断长江河道非法采砂销赃渠道,加大对非法采砂组织者、保护者的查处力度,削弱和铲除非法采砂活动的社会基础。要把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通过舆论宣传、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守法。要建立采砂船舶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移动管理,依法将各类采砂船只,特别是小型采砂船只集中停放在沿江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对已领取长江各支流、湖区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各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其擅自进入长江干流,确实保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要加快“四专”建设,提高采砂管理能力,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管理执法队伍。采砂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必然伴随着建筑业的大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对砂石的需求非常大。但就砂石总量来说,供给严重不足,导致滥采乱挖、偷采现象猖獗,需要有一支专门的队伍,加强管理,做到依法、科学、有序。沿江有关省要按照“四专”要求,从实际出发,加大落实力度。首先,采砂管理任务重的地方要尽可能组建专管机构,采砂管理任务轻的地方要明确专管部门。其次,要逐步配备充实专职管理人员,组建专职执法队伍,提高管理与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建立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用制度管理队伍,用制度约束队伍,提高执法队伍防腐拒变的能力。第三,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建立必要的执法基地,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要加强新技术新手段的运用研究,逐步提高监管水平。第四,要逐步落实必要的采砂管理经费,建立健全稳定的采砂管理资金投入机制,保证采砂管理经费的来源。

        同时,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的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海事等部门的力量,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的特长,形成综合能力。在采砂管理中,“四专”与综合能力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综合的效率,形成综合的打击力度。

        四要抓好采砂规划修编工作。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抓紧修订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为采砂管理提供科学的支撑。由于河床变化的动态性、航道变迁,航道整治工程的影响,使得有些规划可采区难以实施,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同时,三峡水库蓄水以后,长江中下游河道水沙条件发生变化。因此要抓紧修编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各地要加强投入,认真抓紧抓好前期工作,配合长江委做好修编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一系列问题。长江委在组织规划修编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沿江省市的意见,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使规划修编更科学、更可行。

        五要积极研究治本之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打只是一种手段,真正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是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前采砂管理的一些难点问题,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后评估工作,推动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出台。在后评估工作中,要加强研究。如非法采砂如何定性问题,除了对非法采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何种情形下可定性为侵占公共财产、公共资源,界定为犯罪行为,适用刑法,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又如,针对目前采砂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包括船只管理等问题,如何从源头上压缩生产能力,妥善解决过剩的采砂能力。再如,对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是建立一支独立的执法队伍,还是利用已有的相关部门执法队伍。此外,对采砂从业人员的转产问题,如何从政策上甄别国营、民营、个体等不同情况给予引导,提出切实可行的采砂企业的转产、安置方案,供政府决策参考,引导富余人员转岗,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采砂企业的转产问题等。对这些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着力研究。同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加大河道采砂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同志们,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努力实现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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