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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0/10/25 点击:6690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以砂石行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和自我服务性的全市专业性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经济持续性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58号财富中心5号楼3楼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立法、重大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的建议和可行性论证。

(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抵制哄抬物价、低价竞销等不规范活动,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部门、协会与社会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共同性政策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组织人才、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资源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收集、分析与交流行业信息,编印出版会刊,发布市场信息。

(六)促进对外开放,开展与同行业的国内外的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保护砂石资源,促进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接起草行业标准、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初审、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统计等管理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与砂石产销密切相关的建筑、运输、技术研究、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层五年为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 通过或罢免会长提名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的事宜。

(十一)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或推荐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

(五) 组织研究解决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约行规,报理事会批准。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会员资助。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主管部门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划归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条款由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议修改通过,并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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