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详见政策法规板块中的省市法规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了更好地服务我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快采矿权评估备案进程,根据我省实际,现将采矿权评估备案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施工,涉及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的采矿权,可根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土石方量、有关经济参数等数据进行采矿权评估,作为协议出让采矿权的依据。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在备案前不再单独进行公示,而在采矿权出让前与出让方案一并公示,其他协议出让的矿业权评估也不再单独公示。
三、本补充规定于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浙公网安备 33021102000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