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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采矿权评估备案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1/3/7 点击:5139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采矿权评估备案规定的补充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1〕20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了更好地服务我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快采矿权评估备案进程,根据我省实际,现将采矿权评估备案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施工,涉及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的采矿权,可根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土石方量、有关经济参数等数据进行采矿权评估,作为协议出让采矿权的依据。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在备案前不再单独进行公示,而在采矿权出让前与出让方案一并公示,其他协议出让的矿业权评估也不再单独公示。

  三、本补充规定于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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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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