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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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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领宁波市建设用砂资格备案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3/13 点击:5462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材)主管部门,市地材处,市砂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建设用砂监管的通知》(甬建发〔2012〕3号)及《宁波市建设用砂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为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审定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建设用砂资格备案实行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材)主管部门初审、市砂石行业协会审核、市地材处审定的管理模式。

  二、提出申请的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市建材检验机构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1-2人)上岗证书;

  (四)检测所需的质量检测室和完整的仪器设备清单,并制定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五)经营堆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六)堆场内不得堆放海砂及其制品。

  (七)机制砂生产企业须具备符合机制砂生产工艺要求的机械设备。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委托市砂石行业协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地材处。

  五、市地材处对通过审核的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企业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宁波市建设用砂备案证,并将企业名单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材)主管部门、市地材处、市砂石行业协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责任部门和人员名单于3月10日前报委质安处。市地材处应尽快告知相关企业,尽快办理申领建设用砂资格备案手续,备案受理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批审核的原则,对原经营户和新申领户按先后次序分批进行,原已申领建设用砂质量合格证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申领并取得“备案登记证”,逾期未取得“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建设用砂。

  备案受理单位为市地材处,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三楼CD座。

  联系人:蒋建敏 联系电话:87324721 传真:87324521

附件:1、天然淡水砂试验室检测仪器配置表

    2、人工砂试验室检测仪器配置表

    3、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4、建设用砂生产销售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下载:

关于做好申领宁波市建设用砂资格备案证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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