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详见政策法规板块中的省市法规
各会员单位:
根据《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有关会费交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保证协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请贵单位在2012年9月20日前,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
交纳标准:
会长单位:10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
理事单位:2万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账户名: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宁波骆驼支行
帐号:332006265018170028879
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大力支持协会工作,及时足额予以交纳。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2012-9-4
浙公网安备 33021102000576号